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7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董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7刑初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女,1991年4月5日出生于唐山市丰南区,住唐山市丰南区。因涉嫌犯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于2016年6月份通过网络注册为“WOASO闪电SO果素酵母”(WOASO闪电瘦)的特约经销商。之后,董某在没有合法销售手续及未核实该产品检测报告检测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以微信号×××(微信昵称:A桃心嘴唇冬冬樱桃,其中桃心嘴唇樱桃均为图案)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该产品的图片宣传信息并于2016年9月28日,以350元的价格销售给董某21瓶(内装30粒),获利70元。2017年2月15日,丰南区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工作人员发现董某通过微信向他人销售的减肥产品中可能含有毒、有害成分,将其查获,并从购买人董某2处扣押尚未食用的“WOASO闪电SO果素酵母”24粒。经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WOASO闪电SO果素酵母”内含有西布曲明成份,含量为69000mg/kg。案发后,被告人董某退赔董某2经济损失350元。另查明,西布曲明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保健品中禁止非法添加的物质。2017年3月3日,被告人董某经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董某1、王某的证言,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对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扣押的“WOASO闪电SO果素酵母”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董某到案经过的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明知销售的保健食品中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董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丽臣人民陪审员  赵立彬人民陪审员  赵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