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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加玲、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玲,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李加玲,女,1950年11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园小区1号楼。负责人:陈磊,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加玲与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4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加玲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鄂0105民初48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加玲人民币1245元;并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245元及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郑飞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