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庞涛、陈海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涛,陈海燕,谢云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465号申请执行人庞涛,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住椒江区。被执行人陈海燕,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谢云委,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1月17日台州天台法院(2016)浙1023民初3342号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1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海燕、谢云委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万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鲍立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