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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敏与薛积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薛积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0号原告:王敏,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薛积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2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诉被告薛积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胶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