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世祥与叶福贤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祥,叶福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877号原告:梁世祥,山丹县居民。被告:叶福贤,山丹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世祥诉被告叶福贤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世祥于2017年4月3日以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世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世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白兴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