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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梁世祥与叶福贤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世祥,叶福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877号原告:梁世祥,山丹县居民。被告:叶福贤,山丹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世祥诉被告叶福贤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世祥于2017年4月3日以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世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世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邵会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白兴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