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西祥森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祥森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王新平,刘庆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2民初138号原告:江西祥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清萍公路双金园艺场路段。法定代表人:李兵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48号。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共和西路5号4号店面。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王新平,男,���族,1978年2月4日生,住江西省樟树市。被告:刘庆勇,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祥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百为实业有限公司、王新平、刘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祥森实业有限公司于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祥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3元,减半收取3656.5元由原告江西祥森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判员杨钦元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付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