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5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松原市宁江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宁江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5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锡铖,总经理。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忠,系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宁江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299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松原市宁江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松原市濮原钻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钻井工程款及材料款共计999900元。案件受理费13826元,减半收取6913元由被告承担,余款6913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请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处置,现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吉0702民初29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张大华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曹世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