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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民初1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1476吴龙亚与吴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龙亚,吴龙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4民初1476号之一原告:吴龙亚,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被告:吴龙江,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洪县。原告吴龙亚诉被告吴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3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3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吴龙亚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龙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代理审判员  李叙叙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晨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第1页/共5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