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蒋明生与万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生,万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289号原告:蒋明生,男,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万文海,男,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蒋明生与被告万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明生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明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朱玉林审判员 肖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谭晓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