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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臣好、金圣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臣好,金圣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杨臣好,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金圣泽,男,1969年7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申请人杨臣好申请执行金圣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臣好于2017年0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圣泽名下浙A×××××车辆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俞梢烨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戚陈锴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2017)浙0104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杨臣好,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黄集村黄集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612270454。被执行人金圣泽,男,1969年7月5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丽江公寓悦江苑4幢1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90705551X。申请人杨臣好申请执行金圣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臣好于2017年01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圣泽名下浙A×××××车辆评估、拍卖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470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0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