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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执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与修武县黄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7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修武县黄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驰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宰有政,王国锋,崔欢庆,张少松,薛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1执62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负责人薛志龙,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秦菊义,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修武县黄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宰有政,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焦作市驰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欢庆,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宰有政,男。被执行人王国锋,男。被执行人崔欢庆,男。被执行人张少松,男。被执行人薛向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修证执字第148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于2017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修证执字第14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康 健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