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邯郸市丛台区公安消防大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邯郸市丛台区公安消防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03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邯郸市联纺东路滏河广场西南角。负责人:张忠民,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高占波,男,系丛台区兼庄乡国土资源所。被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公安消防大队。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邯郸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6月6日作出的邯县国土资罚字(2016)09001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的原邯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邯县国土资罚字(2016)09001行政处罚决定书,原邯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6日向原邯郸县公安消防大队送达,限邯郸县公安消防大队将非法占用的西军师堡村南的土地退还西军师堡村民委员会等。后因行政区域调整,本案所涉及的区域划归丛台区人民政府管辖。2016年11月29日,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向被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公安消防大队送达丛政国土资办催告字(2016)09001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10日内履行邯县国土资罚字(2016)09001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被执行人在催告期内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上述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合法。被执行人邯郸市丛台区公安消防大队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的邯县国土资罚字(2016)09001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丛台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 红人民陪审员 薛 涛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二0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王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