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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金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金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6号原告:赵某,男,1969年3月8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李文,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女,1964年10月10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金某之间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住所地不在本市及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3元,退还给赵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金英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