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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7刑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唐会生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会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7刑终258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会生,男,1974年9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会昌县。曾因犯盗窃罪、销赃罪、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3月23日被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会生犯抢夺罪一案,于2018年1月30日作出(2018)赣0733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唐会生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会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唐会生撤回上诉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会生撤回上诉。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3刑初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福林审判员  曾小育审判员  刘廷轩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蔡启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