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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沙其日拉图与段淑霞、全灵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其日拉图,段淑霞,全灵,包德,孟根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8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沙其日拉图,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锡林郭勒盟东乌旗科盛大地测绘公司职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段淑霞,女,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一审被告:全灵,女,1981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一审被告:包德,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蒙古族,东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工。一审���告:孟根仓,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东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工上诉人沙其日拉图因与被上诉人段淑霞、一审被告全灵、包德、孟根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5民初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其日拉图以其服从原判为由,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沙其日拉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其日拉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0元,减半收取493元,由上诉人沙其日拉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萨仁其其格审判员 胡 雅 格审判员 苏 依 拉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雅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