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执字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京城与张万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京城,张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00785号申请执行人:崔京城,男,199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肥东县。法定代理人:杨庆兰。被执行人:张万山,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崔京城与被执行人张万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少民终字000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仅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万山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崔京城发现被执行人张万山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计振东审判员 尹中权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恺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