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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洼子支行与刘通、孙连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洼子支行,刘某,孙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020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洼子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大街丰泽园小区一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1年10月7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被告:孙某,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洼子支行与被告刘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洼子支行于2017年4年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洼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洼子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76元,由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洼子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