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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利军与张北佳圣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555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原告孙利军与被告张北佳圣农作物种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7)冀072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冀0722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张北佳圣农作物种植养殖有限公司”更正为“张北佳圣农作物种殖有限公司”。审判员  侯剑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钱雯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