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李艳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李艳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503号原告:李冬梅,女,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艳峰,男,43岁,汉族,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梅与被告李艳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冬梅承担。审判员 徐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潘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