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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李艳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李艳峰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2503号原告:李冬梅,女,汉族,现住扶余市,身份证号码。被告:李艳峰,男,43岁,汉族,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梅与被告李艳锋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冬梅承担。审判员  徐志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潘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