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魏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魏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382号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01号丽湾商务公寓A-2616、2617、2618。法定代表人:陈瑞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国、刘维平,公司员工。被告:魏武,男,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3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魏武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中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撤诉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谋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瞿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