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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丛意祥与商鲁明、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意祥,商鲁明,徐超,丛意祥,商鲁明,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2号原告:丛意祥,男。被告:商鲁明,男。被告:徐超,女。原告丛意祥与被告商鲁明、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丛意祥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意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阎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