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喜和与被执行人唐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喜和,唐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赵喜和,男,汉族。被执行人唐海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喜和与被执行人唐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536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海军在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赵喜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