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朱绍军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朱绍军,朱丽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人民西路453号,组织机构代码:560969768。法定代表人俞永杰。被��行人朱绍军,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朱丽珊,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执行人朱绍军、朱丽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702民特0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375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朱绍军、朱丽珊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抵押房产暂不能处置。经调查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措施书面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14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黄建富执 行 员 林向荣执 行 员 王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胡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