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阿山·木沙与张海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山·木沙,张海军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民初28号原告阿山·木沙,男,维吾尔族,1964年1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尉犁县。被告张海军,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尉犁县。原告阿山·木沙诉被被告张海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阿山·木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付2015年土地承包费3000元、水费1800元,合计48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2015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原告将自己的15亩集体土地承包给被告,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一年,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12月30日,每亩土地租赁金为400元,土地总承包费合计6000元,合同签订时支付3000元,剩余3000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土地水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合同违约金定为300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15亩土地交付给了被告,被告支付了3000元土地承包费,到2015年9月30日被告未偿付3000元土地承包费及1800元水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山·木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巴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审判员 寇 金 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都格加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