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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特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张某乙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民特42号申请人:张某某,女,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系申请人张某某外公),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称,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乙失踪。申请人的母亲张某某因丈夫廖某某于2004年4月在广州打工溺水死亡(户口已经注销),张某乙在2005年春节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一直随外公张某甲生活。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某乙,女,汉族,耒阳市人,系申请人张某某的母亲。张某乙于2005年春节后外出并失踪,经其家人及亲友多方寻找,一直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张某乙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在本院公告栏、耒阳市大市乡人民政府公告栏、大市乡长布村、明星村、敖山村、老屋坪村公告栏发出寻找张仪青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张某乙于2005年春节后外出失踪后,至今下落不明已逾十二年。申请人作为张某乙的子女,现申请宣告张某乙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某乙失踪;二、指定张某甲为失踪人张某乙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钟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蒋治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