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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8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继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继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东明县.法定代表人李中奇,该联社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继业,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继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继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东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提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刘朝林审判员  董富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瑶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