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唐县白合镇保通加油站、唐县鸿远盛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白合镇保通加油站,唐县鸿远盛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唐县白合镇保通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占保,该加油站负责人。被执行人:唐县鸿远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世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县白合镇保通加油站与唐县鸿远盛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县鸿远盛业商贸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苑少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