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执9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皓月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皓月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执9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0638220-6,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西十条路22号。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皓月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60066945-7,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磨刀石镇郊区华街委。法定代表人王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牡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皓月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联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交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10执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兆纯连审判员 周本国审判员 张静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