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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倪春江与邱建平、罗锦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江,邱建平,罗锦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4民初1686号原告:倪春江,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仕宝,福建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建平,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三明市沙县景山新村北区。被告:罗锦兰,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三明市沙县景山新村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江与被告邱建平、罗锦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春江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锦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倪春江以本案所欠工资款系邱建平出具的欠条,故只起诉邱建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罗锦兰的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春江撤回对罗锦兰的起诉。审 判 长  徐凤清人民陪审员  冯正泉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晓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