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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郑锡滔、陈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锡滔,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530号申请执行人:郑锡滔,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被执行人:陈敏,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陈敏尚欠还申请执行人郑锡滔货款6451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413元,申请执行费868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陈建乐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孔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