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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2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勇、孟宪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孟宪伟,刘志国,许虎,李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2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孟宪伟,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公路局职工,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刘志国,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许虎,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明刚,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孟宪伟、刘志国、许虎、李明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宪伟、刘志国、许虎、李明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孟宪伟、刘志国、许虎、李明刚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淼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