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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民初69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龚昌琼与被告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昌琼,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6949号之二原告龚昌琼。委托代理人阳秀。被告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甘玲。委托代理人徐正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昌琼与被告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昌琼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锦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龚昌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昌琼撤回对被告成都��程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 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肃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