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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汪利荣与王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利荣,王学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初150号原告汪利荣,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王学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汪利荣诉被告王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利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学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汪利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学廷偿还本金5,000.00元整。2.给付逾期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事实及理由:被告人王学廷于2014年6月17日给原告出具五千元借条,并约定还款日期到2014年12月30日,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王学廷签收起诉书等材料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王学廷出具借条一张:“借汪利荣伍仟元整,2014年12月30日还。”原、被告于2015年5月21日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为凭。本院认为,王学廷已收到诉状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权利。通过借条,能够证明汪利荣与王学廷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虽然借款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王学廷应予偿还。关于本金,因原、被告在借款时是婚姻存续期间,汪利荣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为其个人财产,因此汪利荣借给王学廷的5,000.00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学廷应偿还2,500.00元。关于利息,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于2014年12月30日还款,因此汪利荣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较为合理,本院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学廷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汪利荣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王学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禹人民陪审员  鞠秀英人民陪审员  王晓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