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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何XX与被告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高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31民初233号原告:何XX,男,汉族,1974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何家集镇何家集村。被告:高XX,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农民,住子洲县何家集镇苗家坪村。原告何XX与被告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高XX现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文亮人民陪审员  高学军人民陪审员  高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双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