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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刑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彦芳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彦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终42号原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彦芳,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08年至今任富县茶坊镇史家坪村村委会主任。2016年7月2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被富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彦芳犯贪污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十二月七日作出(2016)陕0628刑初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彦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通过查阅案卷,提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彦芳构成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查明被告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的具体行为和涉案款项的性质,同时还需进一步查清被告人王彦芳私自转借村集体款项的,以利于准确定性,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刑初9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建理审判员  梁 懿审判员  贾玉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