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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196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美和日用品有限公司,高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96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532735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蓝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72564-9。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镇海大道西段415号。法定代表人:宋雯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美和日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00660-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2号办公楼六号635室。法定代表人:赵雪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漂红,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1968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宁波亿家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美和日用品有限公司、高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拍卖本案抵押物并将执行款4535849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尚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