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执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金民、高素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民,高素梅,王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94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民,男,195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高素梅,女,195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执行人王新胜,男,195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执行李金民诉高素梅、王新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4执9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承禹审判员 周战士审判员 李畅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