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峡江县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邓广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峡江县通达物流有限公司,邓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大秀路69号,注册号:360823210005838。被执行人邓广荣,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光市浈江区,。申请执行人峡江县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广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3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广荣支付欠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131450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邓广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王 鸿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