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谷正勇、沧州兴河铸造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正勇,沧州兴河铸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265号申请执行人谷正勇,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沧州兴河铸造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河城街镇冉庄河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9民初3120号,已向被执行人沧州兴河铸造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沧州兴河铸造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会启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志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