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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王海升赖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122执2935号被拘留人赖小飞,性别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籍贯,职业,住址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升与被执行人徐宇龙、柯永潮、赖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赖小飞传唤未到庭,拒不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赖小飞拘留十五日(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