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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高振平与田健、邢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平,田健,邢艳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2民初9号原告高振平,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田健,男,38岁,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被告邢艳琴,女,37岁,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平与被告田健、邢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振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旭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孟繁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