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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6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秀君与席红霞、杨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君,席红霞,杨某1,杨某2,阳谷华光线缆厂,杨守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641号之一原告:王秀君,女,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华,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红霞,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杨存良之妻。被告:杨某1。被告:杨某2。法定代理人:席红霞,基本情况同席红霞。被告:阳谷华光线缆厂,住阳谷城南高庙王席庄村。负责人:席作标。被告:杨守福,男,194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系杨存良之父。在审理原告王秀君诉席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