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6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秀君与席红霞、杨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君,席红霞,杨某1,杨某2,阳谷华光线缆厂,杨守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6641号之一原告:王秀君,女,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聊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华,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红霞,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系杨存良之妻。被告:杨某1。被告:杨某2。法定代理人:席红霞,基本情况同席红霞。被告:阳谷华光线缆厂,住阳谷城南高庙王席庄村。负责人:席作标。被告:杨守福,男,194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系杨存良之父。在审理原告王秀君诉席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宋义军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邢丽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