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7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常某申请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提取收入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7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常某,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籍内蒙古察右中旗,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7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在2017年3月30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察右中旗管理部有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乌兰察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察右中旗管理部的公积金9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凌 有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瑾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