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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5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梁根强、王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梁根强,王国伟,范建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57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XXXXX。负责人王辉,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伟、程迷格,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根强,男,汉族,1977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王国伟,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范建合,男,汉族,1957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梁根强、王国伟、范建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范建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撤回对被告范建合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辉审 判 员  贾 威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政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