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青岛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建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建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11号原告:青岛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殷兴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海峰,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诉状提供信息)原告青岛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兴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国敏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