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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献荣与被执行人胡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献荣,胡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422号申请人:叶献荣被执行人:胡海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献荣与被执行人胡海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胡海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胡海超纳入失信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肖俊涛书记员 : 马 腾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