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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山市西区云华水果档与刘建旺、周秀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西区云华水果档,刘建旺,周秀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947号原告:中山市西区云华水果档,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号农产品交易中心*栋第*层NPFIP0022卡。经营者:詹云华,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柏森,该水果档员工。被告:刘建旺,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周秀儿,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中山市西区云华水果档(以下简称云华水果档)诉被告刘建旺、周秀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树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华水果档的经营者詹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旺、周秀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云华水果档诉称: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从事水果批发兼零售业务。两被告因在中山、珠海经营多间超市水果零售店,故从2014年起陆续在原告处批量购买水果,且每一批水果均是在原告经营的门市部提货。2016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对账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水果款共计42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未果,遂诉请法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云华水果档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2.被告刘建旺、周秀儿身份信息资料复印件;3.《欠条》原件1张;4.提货记录单复印件。被告刘建旺、周秀儿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云华水果档是詹云华开办的个体工商户。云华水果档与刘建旺素有业务往来,刘建旺在云华水果档处批量购买水果,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或者协议。2016年12月18日,刘建旺向云华水果档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兹欠云华水果档货款共计422000元。刘建旺在该《欠条》落款“欠款人”处签名确认,并注明“身份证号码”。刘建旺还在《欠条》下方注明“在詹云华的云华水果店拿货”,并签名捺印确认。2017年1月12日,云华水果档以刘建旺、周秀儿拖欠上述422000元货款未付为由,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庭审中,云华水果档以周秀儿与刘建旺为夫妻关系为由,要求周秀儿对刘建旺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提供一份户籍信息资料打印件予以证明。该信息资料显示,周加诺出生于2003年1月10日,刘建旺为周加诺父亲,周秀儿为周加诺母亲。云华水果档述称该证据是其从公安机关打印取得的,但该证据没有公安机关盖章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云华水果档与刘建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该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刘建旺拖欠云华水果档货款422000元,有《欠条》原件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刘建旺未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刘建旺应向云华水果档支付422000元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云华水果档以周秀儿与刘建旺为夫妻关系为由,主张周秀儿对刘建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提供的户籍信息资料打印件没有公安机关的盖章确认,本院不予认定,故其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刘建旺、周秀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西区云华水果档支付货款42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西区云华水果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0元,减半收取为38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建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西区云华水果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郑梅竹熊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