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仝刚与张伟、博爱县博源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刚,张伟,博爱县博源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42号原告:仝刚,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立新,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博爱县博源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官庄村南。法定代表人:黄甫保国,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西街548号。代表人:王景辉,经理。原告仝刚与被告张伟、博爱县博源振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市分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仝刚负担。审判员 刘中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 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