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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大鹏与安徽颐和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鹏,安徽颐和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500号原告:吴大鹏,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漫漫,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颐和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58号。法定代表人:许伟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大鹏与被告安徽颐和置业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吴大鹏于2017年4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为241元,由原告吴大鹏负担。审 判 员 王隽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法官助理 简 寻书 记 员 白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