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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徐西华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刑更428号罪犯徐西华,男,194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现在第三监狱服刑。现刑期止日为2019年7月24日。执行机关第三监狱于2017年3月17日提出对罪犯徐西华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第三监狱报称,罪犯徐西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获表扬12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西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成绩优良。本院认为,罪犯徐西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西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炳 蔚审判员 谭  红审判员 阿曼古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孟 庆 艳 关注公众号“”